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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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條 (清算人行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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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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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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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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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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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和解或仲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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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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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如迫不及待時,清算人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前項所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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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違反前兩項規定時,應與公司對於善意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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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特別清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