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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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條 (清償債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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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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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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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