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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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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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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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