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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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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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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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