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311條 (重整完成之效力)
-
公司重整完成後,有左列效力:
-
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
-
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之無記名股票之權利亦同。
-
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
-
-
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