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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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條 (終止重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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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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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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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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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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