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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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條 (重整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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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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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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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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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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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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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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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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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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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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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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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