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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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偏差率未達前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者,屬可容忍範圍,除期貨信託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外,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但期貨信託事業應留存期貨信託基金帳務調整之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備查。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7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