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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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因受前條因素影響而發生偏差者,依其類型訂定其所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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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偏差發生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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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型期貨信託基金:偏差發生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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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數股票型、組合型及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依其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類別或子基金之類別,分別適用前二款所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