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517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7條至第11條條文,原第7條條次變更為第12條(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4369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因受前條因素影響而發生偏差者,依其類型訂定其所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2.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偏差發生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二五。
  3. 二、一般型期貨信託基金:偏差發生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五。
  4. 三、指數股票型、組合型及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依其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類別或子基金之類別,分別適用前二款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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