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
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