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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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條 (重整監督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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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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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間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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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前款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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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第一款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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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