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83-1條 (重整聲請裁定駁回之情形)
  1.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1.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2.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3.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4.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5. 五、公司已解散者。
    6. 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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