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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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條 (聲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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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左列事項,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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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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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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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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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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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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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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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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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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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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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