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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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條 (重整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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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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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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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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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