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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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客戶首次委託申購、賣回或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前,應指派業務人員向委託人說明相關風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經委託人簽署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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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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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風險預告書範本,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