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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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及盤後定價交易系統以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買賣之指數投資證券,於同一給付結算期之買賣,得為買賣相抵之交割。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者,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借券辦理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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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借券辦理給付結算者,得免除對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