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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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對發行人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違約金,並得連續處分至其補正或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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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年內因相同事由經本中心依前條第一款函請注意改善達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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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個月內同一指數投資證券經本中心依前條第二款函請注意改善達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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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未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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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櫃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