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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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屆滿前,持有人得委託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商,依發行計畫申請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已與本中心簽訂前開契約者,得自行申請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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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前項申請作業,應向本中心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