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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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含推薦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款項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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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應付價款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據本公司編製之給付結算報表,將款項匯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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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應收價款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起,將款項匯至各證券商之款項結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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