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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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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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