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違反本注意事項,本會除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外,並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退回申報案件;違法情節重大者,另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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