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訊公開:
-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應依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將私募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1.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
(1)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之事項。
-
(2)訂定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者或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者,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對私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
-
(3)應募人以非現金方式出資者,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對抵充數額之合理性意見。
-
(4)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併揭露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
(5)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併揭露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6)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併揭露獨立董事之意見。
-
(7)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併揭露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
2.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
(1)私募金額、私募資金用途、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效益、當次及預計累計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應募人選擇方式、股東會決議私募價格訂定依據、私募之參考價格及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股價格。
-
(2)屬交換公司債者,所訂之交換價格低於交換標的股票普通股參考價格之八成,亦應洽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差異合理性及專家意見。
-
(3)實際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每股價格、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或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者,應揭露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等)。
-
3.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應於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公開私募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規定將私募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附表):
-
1.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股東會決議日期、私募金額、私募單位價格、價格訂定之依據、本次私募總股數、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期、交付日期、到期日期、辦理私募之理由、私募對象、應募人持股比重、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預計取得董事或監察人席次。應募人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
2.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者,應併公開單一認股權人認股數量、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股數量、履約方式及權利存續期間。
-
3.私募海外有價證券案件者,應併公開有價證券種類、發行幣別及掛牌地點。
-
(三)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辦理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