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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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條 (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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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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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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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