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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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條 (會計表冊之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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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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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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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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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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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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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