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25條 (對監察人訴訟)
  1.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2.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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