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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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條 (代表訴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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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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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