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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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條 (董事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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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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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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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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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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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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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