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197條 (董事股份轉讓限制)
-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超過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