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93條 (董事之責任)
  1.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2.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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