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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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條 (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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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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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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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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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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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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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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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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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