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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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條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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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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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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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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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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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