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69條 (股東名簿應記載事項)
  1.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1.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2. 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
    3.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4. 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5. 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2.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3. 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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