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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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1條 (股票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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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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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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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股票應編號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背書轉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