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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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 (公開募股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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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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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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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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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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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收股款之銀行郵局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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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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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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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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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