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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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章程之相對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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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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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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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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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散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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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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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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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