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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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條 (股東名簿之備置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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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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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股東出資額及股單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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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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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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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