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01條 (有限公司之章程)
  1. 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1. 一、公司名稱。
    2. 二、所營事業。
    3.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4.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5.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6.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7. 七、董事人數。
    8.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9.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2.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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