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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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清算人之檢查財產完結清算與答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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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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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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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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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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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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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