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83條 (清算人之聲報)
  1.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2.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3.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4.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