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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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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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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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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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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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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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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