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66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議事手冊編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1. 一、公司名稱。
    2. 二、股東會年份及種類。
    3.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
    4. 四、股東會日期。
    5. 五、股東會地點:
      1.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載明股東會地點。
      2. (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者(以下簡稱視訊輔助股東會),除應載明實體股東會開會地點外,並應載明視訊輔助會議部分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3. (三)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者(以下簡稱視訊股東會),應載明公司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6. 六、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7. 七、會議議程。
    8. 八、議案內容及提案者。
    9. 九、股東會議事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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