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66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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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手冊編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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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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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會年份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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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會召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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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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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東會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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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載明股東會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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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者(以下簡稱視訊輔助股東會),除應載明實體股東會開會地點外,並應載明視訊輔助會議部分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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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者(以下簡稱視訊股東會),應載明公司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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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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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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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案內容及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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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東會議事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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