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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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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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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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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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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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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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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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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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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