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29條 (經理人)
-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
-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