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0條 (命令解散)
  1.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1.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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