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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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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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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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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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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