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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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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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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如尚有餘量,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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