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50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14條之1、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除第27條自113年5月1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1.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2. 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3. 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
    4. 四、公開收購期間。
    5. 五、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6. 六、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7. 七、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8. 八、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2. 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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