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50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14條之1、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除第27條自113年5月1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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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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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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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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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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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收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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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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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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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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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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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