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以一次為限。
|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4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