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50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14條之1、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除第27條自113年5月1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1. 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書件。
    2. 二、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3. 三、董事會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4. 四、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5. 五、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6. 六、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轉讓股份予員工辦法或第十一條股權轉換或認股辦法。
    7. 七、對公司未分配盈餘之影響。
    8. 八、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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