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146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49條之7第1項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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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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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匯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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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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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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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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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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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