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327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741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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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停止結算交割業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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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結算交割業務(以下簡稱停業)結算會員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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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自行申請停業者,應至遲於預訂停業日前第十個營業日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及停業申請函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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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個別結算會員外,應即通知委託結算之期貨商並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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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行申請停業者應於停業日前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非自行申請停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將所辦理結算之部位、保證金、權利金及相關資料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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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託期貨商得於結算會員辦理移轉前,向本公司申請移轉其所屬部位及保證金、權利金至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但應依本公司之「期貨商辦理更換受託結算會員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停業結算會員應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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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貨部位到期應辦理交割或選擇權部位需辦理履約而未完成手續者,結算會員應於停業前完成交割或履約程序。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與其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會員(以下簡稱承受結算會員)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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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受結算會員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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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即與移入之期貨商簽訂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並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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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時依本公司指示,代辦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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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結停業結算會員之自營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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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結停業結算會員之客戶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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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期貨部位到期應辦理交割或選擇權部位需辦理履約而停業結算會員未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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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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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受結算會員應妥為保管停業結算會員移交之相關資料,並於停業結算會員復業後三個營業日內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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